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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安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安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某某,史某某,魏某,泰安市某钢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966号申请人:泰安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被申请人:泰安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1958年9月20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史某某,女,汉族,1964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魏某,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生,住山东省泰山区。被申请人:泰安市某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京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霍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