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世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勋,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勋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世勋在瑞安市塘下镇××工业区的温州市××饰品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多次趁车间工人上班前窃取二楼电镀车间里的镍板,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2日6时许,被告人杨世勋窃取6块镍板。2.2017年4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杨世勋窃取7块镍板。3.2017年4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杨世勋窃取8块镍板。事后,被告人杨世勋将这三次窃取的镍板以25元/斤、共计8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4.2017年4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杨世勋窃取9块镍板,随后被发现。现该9块镍板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温州市××饰品有限公司购买镍板的价格计算,上述被盗的30块镍板共重约45.5斤,共价值约人民币20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世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发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世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财物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世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世勋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