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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严以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以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292号申请人:严以华,男,194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应敏,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严以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经上海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在司法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严以华补偿金人民币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严以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经上海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