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树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刚、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军,陈钢,陈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军。被执行人陈钢。被执行人陈光荣。申请执行人张树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刚、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02029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陈刚、陈光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0万元、利息、逾期罚息、受理费,但被执行人吴俊杰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以(2013)岳执字第01145号立案执行,并已将2955000元案款执行到位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树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湘01执他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树军与被执行人陈光荣达成和解,约定陈光荣在支付1283313元后不再向陈光荣主张权利。被执行人陈光荣已将1283313元支付至本院。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岳民初字第02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 记 香执 行 员 曹慧执行员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