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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解星国、金晓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星国,金晓丛,金友军,郑广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957号申请执行人解星国,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晓丛,女,1970年3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友军,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郑广聪,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解星国与金晓丛、金友军、郑广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友军有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友军所有的坐落于横峰镇长洋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1994)第14-39**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安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