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康俊与金德生、陈奕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俊,金德生,陈奕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191号原告:杨康俊,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德生,男,1996年10月1日,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奕恺,男,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杨康俊与被告金德生、陈奕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康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康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