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与孙丽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孙丽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民初6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与复兴路交口康华大厦底商-2-101、201、301。主要负责人:杨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湧,该行职员。被告:孙丽东,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与被告孙丽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丽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500元及逾期利息526.3元、相关费用694.83元,合计5721.13元(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20日,被告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内容。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11的信用卡。被告自2014年12月3日出现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始终未还款,目前欠款5721.13元(其中:欠款本金4500及逾期利息526.3元、相关费用694.83元),至今未再还款。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原、被告之间合同的约定,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丽东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申请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并自愿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规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第十条对被告使用信用卡的利息、费用等作了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申请向其发放一张信用卡。被告收到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但未按期偿还透支款项,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的欠款本金4500元及逾期利息526.3元、相关费用694.83元,合计5721.13元。原告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及原告同意被告申请并向其发放信用卡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表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应严格遵守申请表中的相关义务。而被告在实际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存在未按约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偿还相关款项的义务,即应向原告偿还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的欠款本金4500元及逾期利息526.3元、相关费用694.83元,合计5721.13元。被告孙丽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支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欠款本金4500元及逾期利息526.3元、相关费用694.83元,合计5721.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孙丽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晋宇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黄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开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