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少联与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联,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578号原告:李少联,男,1945年1月16日,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军,男,1957年2月25日,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李少联与被告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2017年6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少联及其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被告田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少联诉称:2009年-2012年间,田军在蛟河市白石山镇和黄松甸镇承包建筑工程期间,与李少联相识。2011年5月10日,田军向李少联借款4万元,约定年息3分。李少联将现金4万元交与田军后,田军以其材料员李梓闻作为借款人书写借条,李少联对此表示质疑,田军承诺此款就向其本人索要。2011年,田军与李少联结算部分红砖欠款后离开工地。现李少联起诉,要求田军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3分,时间自2011年5月1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田军辩称:田军欠李少联的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其确实在2011年5月10日向李少联借款4万元。但在2011年11月17日,经双方充分对账后,田军将砖款、河沙款、河石款等连同本案借款的本息全部结清,还款金额为499700元。为防止日后有纠纷,李少联出具收据一份,明确写有“给李少联开的欠据全部作废”。经审理查明:李少联称2011年5月10日,田军以材料员李梓闻的名义向李少联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3分,此款未偿还。庭审中,田军承认该笔借款的存在,但提供了2011年11月17日的收据一份,证明该笔借款已全部偿还,收据中载明:人民币肆拾玖万玖仟柒佰元整499700元,上款系2009年、2000年、2011年红砖款、所有砖票全部作废,给李少联开的欠据全部作废,河沙河石款,收款人李少联,2011年11月17日。经手人李梓闻当庭陈述,该收据中“给李少联开的欠据全部作废”的欠据便为本案的4万元的借条,双方并无其他借条,李少联当庭自认双方除了本案的借条之外并无其他借条存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收据各一份。本院认为,田军确于2011年5月10日向李少联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经庭审调查,田军于2011年11月17日向李少联偿还了499700元,并在收据中载明“上款系2009年、2000年、2011年红砖款、所有砖票全部作废,给李少联开的欠据全部作废,河沙河石款”的字样,且经手人李梓闻当庭陈述,该收据中“给李少联开的欠据全部作废”的欠据便为本案的4万元的借条,双方并无其他借条,李少联当庭自认双方除了本案的借条之外并无其他借条存在,故根据田军提供的证据,结合证人李梓闻的当庭陈述及李少联的自认,本院认为,田军于2011年11月17日向李少联偿还的499700元中已包含本案诉争的4万元的借款,该4万元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故李少联起诉要求田军偿还此笔借款于法无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李少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少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少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影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人民陪审员 肖 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