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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佟雪峰与赵继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雪峰,赵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佟雪峰,男,汉族,住桦甸市。被执行人:赵继文,男,汉族,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佟雪峰与被执行人赵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一、被告赵继文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佟雪峰借款本金21,600.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赵继文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赵继文将全部执行款21,770.00元交到本院.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佟雪峰系本院另案(2016)吉0282执1188号案件被执行人,故该执行款被本院另案(2016)吉0282执1188号案件提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