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协和制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协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96289-3),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39号。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苏茜,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协和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95597-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陵集镇。申请执行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嘉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协和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协和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协和公司借款本金12万及利息12883元,合计13288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协和公司负担。因协和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枫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协和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协和公司已于2001年1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已将协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程序中,经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从军审 判 员 秦俊华审 判 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