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陕西创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古月餐饮有限公司、史晓峰、胡宏强、刘香芹、魏红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陕西创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古月餐饮有限公司,史晓峰,胡宏强,刘香芹,魏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负责人:卢冠懿。委托代理人:包莹职务: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职务:风险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创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晓峰。被执行人:陕西古月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强。被执行人:史晓峰,男。被执行人:胡宏强,男。被执行人:刘香芹,女。被执行人:魏红娟,女。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陕西创恒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古月餐饮有限公司、史晓峰、胡宏强、刘香芹、魏红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刘香芹、胡强名下房产,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向本院提出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