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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超雨与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雨,张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061号原告:张超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柳,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原告张超雨诉被告张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超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阳审 判 员  刘晨晖人民陪审员  毛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