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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吐尔逊��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402刑初5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于伊宁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住新疆伊宁市。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伊宁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经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伊宁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伊宁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伊宁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经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伊宁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伊宁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伊宁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伊宁垦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图尔贡·塔伊尔,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于伊宁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被伊宁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由伊宁垦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玉苏甫江·库尔班江,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于伊宁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2016年11月15日,被伊宁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由伊宁垦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垦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萨尔·阿吾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玉苏甫江·库尔���江窜至第四师铁厂沟李某5家中,将一对金耳环、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枚项链吊坠及一部白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225.60元。2、2016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图尔贡·塔伊尔窜至第四师铁厂沟李某3家中,将4800元现金盗走。3、2016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窜至第四师铁厂沟苏某家中,将一部苹果3平板电脑和衣柜里的两枚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403元。4、2016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窜至第四师铁厂沟李某4家中,将一对金耳环、两枚金戒指、一个银手镯及两枚转运珠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248.40元。5、2016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玉山江、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窜至第四师铁厂沟被害人王某家中,将6000元现金盗走。6、2016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窜至霍城县兰干乡库尔班家中,将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黑色嘉陵11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2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阿某1都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结论书,被害人李某1、王某、李某2、苏某、李某3的陈述,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艾克班尔·吐��逊买买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五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玉苏甫江·库尔班江窜至第四师铁厂沟居民区,从窗户翻进被害人李某5家卧室,将放在梳妆柜里的一对金耳环、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枚项链吊坠和一部白色手机盗走。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物品变卖,并将获得的赃款全部挥霍。2016年11月23日,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225.60元。2、2016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图尔贡·塔伊尔窜至第四师铁厂沟居民区,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3家的窗户玻璃打碎,从窗户翻进卧室,将放在铁箱内的48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图尔贡·塔伊尔分得赃款200元,其余的赃款由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均分,赃款全部挥霍。3、2016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窜至第四师铁厂沟��民区,翻窗户进入被害人苏某家中,将存放在卧室床上的一部苹果3平板电脑和衣柜里的两枚金戒指盗走。后三被告人将赃物在伊宁市汉人街变卖,并将获得赃款均分挥霍。2016年11月14日,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403元。4、2016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窜至第四师铁厂沟居民区,用火钳子将被害人李某4家的门框玻璃打碎并翻进客厅。将存放在梳妆台抽屉里的一对金耳环、两枚金戒指、一个银手镯和两枚转运珠盗走。后三被告人将赃物在伊宁市汉人街变卖,赃款均分全部挥霍。2016年9月30日,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248.40元。5、2016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艾克班尔·吐尔逊窜至第四师铁厂沟居民区,将被害人王某家卧室锁环��开并进入卧室内。将存放在木箱内一男士黑色皮包里的6000元现金盗走,三被告人将赃款均分挥霍。6、2016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窜至霍城县兰干乡库尔班家中,将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黑色嘉陵110型摩托车盗走。经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200元。案发后,将摩托车返还被害人库尔班。另查明,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因犯盗窃罪,被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主动向伊宁垦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五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李某5购买黄金首饰的发票以及首饰吊牌。证明李某5家被盗黄金首饰的价值。3、伊宁垦区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的部分金银首饰发票。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的一辆摩托车被依法扣押后归还给了失主库尔班。5、伊宁市公安局英也尔派出所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玉苏甫江·库尔班、被告人图尔贡·塔伊尔被抓获的经过。6、伊宁垦区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投案自首的事实。7、2016年11月14日,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盗窃被害人苏某家中的物品,苹果3平板电脑价值1843元,两枚黄金戒指1560元,共计3403元。8、2016年11月23日,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盗窃被害人李某5家中的物品,黄金项链价值2194.4元,黄金耳环价值699.4元,黄金吊坠价值631.8元,黄金戒指650元,中兴牌手机价值50元。共计4225.6元。9、2016年10月19日,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玉苏甫江·库尔班盗窃被害人李某4家中的物品,黄金戒指价值1040元,黄金戒指价值936元,黄金转运珠价值218.4元,黄金转运珠价值234元,黄金耳环价值520元,白银手镯300元。共计3248.4元。10、2016年12月20日,伊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估价结论书1份。证明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艾克班尔在库尔班家中盗窃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为4200元。11、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4家里的血迹为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所遗留。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6份。证明六起盗窃案案发现场的情况。13、证人阿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底,两个维吾尔族小伙子以143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两枚金戒指的事实。14、被害人苏某陈述。证明2016年8月29日11时至8月30日10时,苏某家里���两枚金戒指、一枚金镶玉戒指、一个和田玉佩、一个玉平安扣和苹果3平板电脑被盗的事实。15、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10日左右,被害人李某3存放在老院子里的4000元现金被盗的事实。16、被害人库尔班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7日晚,库尔班家的一辆黑色嘉陵110型摩托车被盗的事实。1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8日晚,被害人王某家里的6000元现金被盗的事实。18、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8日至11日期间,被害人王某家里的一对金耳环、一枚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项链坠和一部白色手机被盗的事实。1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28日至9月7日期间,被害人家里被盗的事实。20、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月中旬至2016年8月底期间,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伙同哈力甫·玉山江、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在第四师铁厂沟入室盗窃财物的事实。21、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底期间,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五次伙同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在第四师铁厂沟入室盗窃财物的事实。22、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底期间,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参与二起盗窃财物的事实。23、被告人图尔贡·塔伊尔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底期间,被告人图尔贡·塔���尔伙同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在第四师铁厂沟入室盗窃财物的事实。24、被告人玉苏甫江·库尔班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玉苏甫江·库尔班江伙同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实施一起盗窃财物的事实。25、伊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因犯盗窃罪,被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事实。264新疆伊犁未成年犯管教所释放证明。证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刑满释放。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盗窃数额为25877元;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盗窃数额为10200元,被告人图尔贡·塔伊尔盗窃数额为4800元,被告人玉苏甫江·库尔班江盗窃数额为4225.60元,均属盗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主动向伊宁垦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哈力甫·玉山江、图尔贡·塔伊尔、玉苏甫江·库尔班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玉苏甫江·库尔班江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吐尔逊买买提·依塔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哈力甫·玉山江犯盗窃罪,判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艾克班尔·吐尔逊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四、被告人图尔贡·塔伊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玉苏甫江·库尔班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   星   慧审判员 帕丽丹·吾麦尔江审判员 张   宏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布音吉  尔格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