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敏与被执行人柴永福朱海萍玉溪良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柴永福,朱海萍,玉溪良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胡敏。被执行人柴永福。被执行人朱海萍。被执行人玉溪良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萍,经理。胡敏诉柴永福,朱海萍,玉溪良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云0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柴永福,朱海萍偿还胡敏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二由玉溪良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敏于2016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柴永福,朱海萍,玉溪良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经查询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04执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