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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江世前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世前,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现住成都高新区,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刘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江某,女,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高新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7)第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世前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世前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强、法定代理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江世前携带一把砍柴刀,在其居住的成都高新区中和龙祥佳苑小区内,对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汽车玻璃实施毁坏行为。在其先后砸坏数十辆汽车车窗及挡风玻璃后,被群众制止并挡获。江世前在群众制止其过程中将一名群众头部打伤。经核实,江世前毁损车辆的行为,给车主造成损失为人民币三万六千余元。江世前亲属、物业公司及江世前所在单位已向车主进行了赔偿。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江世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6年4月21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世前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世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江世前系精神病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江世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江世前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小;4、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江世前适用缓刑。辩护人出示了票据、申请书、谅解书以证实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纳。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主要出示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砍柴刀一把。二、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江世前系成年人,出生于1952年。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李某1报案以及犯罪嫌疑人江世前于2016年4月21日在中和龙翔佳苑小区被挡获。3、残疾证复印件,证实江世前精神残疾二级。4、情况说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实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后,共计取得35台车的维修单据,合计36800元,尚有14台车的被害人拒绝做笔录,没有提供维修单据。三、证人证言1、乔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发票,证实当天被损坏的汽车中的28台开到乔某的林康汽修厂修理,其中27台维修23500元,由犯罪嫌疑人女儿统一支付,另有一台车的车主觉得犯罪嫌疑人可怜,自行出了800元维修费。乔某提供了27张发票,合计金额23500元。2、白某的证言及提供的收条,证实白某是物业工作人员,除了江世前女儿支付的林康汽修厂的修理费之外,还有七辆车的车主开到其他地方修理,产生费用13389元,该13389元由江世前所在环卫公司以及物业承担,相关车主也向物业提供了票据和收条。白某提供了佐证的票据和收条。3、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病例,证实刘某制服了江世前,在制服过程中刘某被江世前用砍刀打伤,但是只有皮外伤,没有缝针。江世前在作案后在说“他们经常骂我,他们经常骂我”。4、罗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罗某3是江世前在环卫公司的同事,证实江世前平常不爱说话,很内向,没有其他异常。5、江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江世前有精神病,且有残疾证,注明精神残疾二级。6、罗某4的证言,证实其同事江世前相当孤僻,有时自言自语。四、被害人陈述1、陈某1的陈述及提供的发票,证实其车玻璃被砸,维修花费1152元。2、林某1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3、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车玻璃被砸,辨认出江世前是砸玻璃的老头。4、付辉的陈述及提供的发票,证实其车玻璃被砸,维修花费2342元,包括拖车费200元。5、李某1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6、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发票,证实其车玻璃被砸,维修花费1208元。7、陈某2的陈述及提供的发票,证实其车玻璃被砸,维修花费2069元。8、佐顺华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是被告人亲属付的钱。9、林某2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费用记账。10、李某2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费用后来统一支付。11、杨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费用后来是物业统一支付。12、李某3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自己开到4S店维修,花了1600多元,发票交到社区,后来也收到了赔偿。13、曹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费用后来是物业统一支付。14、赵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费用后来是物业统一支付。15、罗某1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费用后来是物业统一支付。16、朱某的陈述,证实其车门玻璃被砸,花费100元维修,票据给了物业,物业也支付了100元给他。17、孙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费用后来是物业统一支付。18、谭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费用后来是物业统一支付。19、彭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修好车直接开走,谁付钱不清楚。20、罗某2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修好车直接开走,谁付钱不清楚。21、陈某1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花费1950元维修,票据给了物业,物业也支付了钱给他。22、张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修好车直接开走,被告人女儿付的钱。23、钟某的陈述,证实其车玻璃被砸,按物业通知开到中和林康汽修厂统一维修,修好车直接开走,被告人一方付的钱。五、被告人江世前的供述与辩解,江世前称其患有精神疾病,也一直在吃药,从四五年前起,一个人老是说要弄死他,没办法摆脱。2016年4月21日4点过,其憋不住了,就拿着弯刀把小区内的车子玻璃打了,敲了一辆又敲一辆,然后就有人上来把他按在地上,然后有很多人出来,围着江世前打。过了一会,警察就过来把江世前带回。六、鉴定意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证实江世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6年4月21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车辆照片,证实车辆损坏具体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并质证,被告人江世前及辩护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世前对停放在小区内的三十余辆汽车玻璃实施毁坏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到,1、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江世前对部份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的是初犯,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世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柴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奇志人民陪审员  于广华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速录书记员吴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