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广雷、刘言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雷,刘言青,刘培胜,王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广雷,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言青,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培胜,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德刚,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周广雷与被执行人刘言青、刘培胜、王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刘言青偿还原告周广雷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013年2月5日前过付本金100000元、2013年3月20日前过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二、被告刘培胜、王德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刘言青妻子杨艳芳工资账户并扣划存款6900元。提取被执行人刘培胜的工资收入46380.80元(退生活费15000元)。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