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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丽娜与董士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娜,董士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709号原告:赵丽娜,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高春艳,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士金,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吕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娜与被告董士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丽娜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