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县。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7日,住成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北山东路油橄榄基地兴朝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海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221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某与被执行人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被执行人余某于2017年6月28日将执行款10000元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将执行款220000元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该款申请人张某现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姚克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