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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玉民与王国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民,王国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96号原告:王玉民,男,汉族。被告:王国庆,男,汉族。原告王玉民诉被告王国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民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王玉民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