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玉民与王国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民,王国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96号原告:王玉民,男,汉族。被告:王国庆,男,汉族。原告王玉民诉被告王国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民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王玉民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