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振华、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华,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75号申请人:王振华,男,1968年11月25日,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朱志熙、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红寨村。法定代表人:李平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振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陂区证号为黄陂国用(2006)第X号土地一宗,查封标的70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振华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担保金额为7000000元的保单担保(保单号661323718182017000042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振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黄陂区证号为黄陂国用(2006)第X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振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