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会龙与郭月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会龙,郭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梁会龙,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阳城县东冶镇人。被执行人郭月社,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梁会龙与郭月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郭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梁会龙人民币8万元整。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月社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梁会龙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月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法定义务。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月社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梁会龙也无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对被执行人郭月社尚未履行的8万元欠款、925元案件受理费、1124元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