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林伯桃诉蒋泽云、周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伯桃,蒋泽云,周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922号原告:林伯桃,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泽云,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周凌云,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林伯桃诉被告蒋泽云、周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伯桃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伯桃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伯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林伯桃承担。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