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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雍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雍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744号原告胡雍炎,男,2007年11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学生,住湖北省通城县。监护人葛某,女,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李立刚,湖北省通城县麦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公司。法人代表朱娣,公司经理。地址:通城县隽水镇隽水大道188号。委托代理人徐洋广,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胡雍炎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胡雍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雍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雍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胡雍炎承担。审 判 长  金雄文审 判 员  胡 波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