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文利与陈彩芬、王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利,陈彩芬,王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759号原告:龚文利,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芬,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夏明,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龚文利与被告陈彩芬、王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龚文利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文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龚文利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