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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罗瑜梅与被告贾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瑜梅,贾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15号原告:罗瑜梅,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被告:贾洋,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罗瑜梅与被告贾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罗瑜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瑜梅自愿申请撤回对贾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瑜梅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