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与冯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冯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775号原告:攀枝花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北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3145063114。法定代表人:杨通宝,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冯洁,女,汉族,1975年3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与被告冯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棋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