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刘敬,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惠芳,女,1934年11月3日出生,无业,��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1-5-401。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惠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徐惠芳向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一号楼五单元四〇一号房屋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九千元,支付方式为:自二〇一三年起,每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二千元,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徐惠芳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活期存款余额均不��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徐惠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惠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9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