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文灿,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宋俊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文灿,女,汉族,1996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常居住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郑州华盛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原审被告:宋俊才,男,汉族,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7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时,诉讼管辖权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债权人苏文灿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孟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