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504号原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欣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之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一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平。原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9,402元,减半收取计4,701元,由原告上海正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卓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