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范文、秦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范文,秦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2号之三申请人:张范文,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秦红星,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张范文与被执行人秦红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范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秦红星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秦红星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