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建、唐宪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唐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918号申请执行人肖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执行人唐宪平,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申请执行人肖建与被执行人唐宪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湘012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唐宪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肖建案款30275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履行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唐宪平与申请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9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文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但是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