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阳建与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建,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阳建,男,193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欧雪强,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邹云辉,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花明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喜,局长。再审申请人欧阳建因诉被申请人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4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阳建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主要表现为,1、一审法院认定宁乡国土局发布了《预征土地方案公告》,并依法张贴、送达和告知被征地单位,根据不足;2、《关于花明国际幸福城一期征地听证情���说明》中签名系伪造;3、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已依法征收,不属实。由于被申请人等伪造征地报批材料,致使湖南省人民政府错误作出涉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二、涉案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威逼利诱情形,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诉争拆迁房屋协议无效。本院认为:涉案项目征用土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78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宁乡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涉案征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征地审批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具有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伪造征地报批材料导致省政府错误批准征用土地,实际是对批准征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该异议应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再审申请人称受欺诈胁迫、威逼利诱签订诉争协议,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欧阳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