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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安石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安石众商贸有限公司,刘裕,覃耀宗,陈小莲,方招林,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兴武大道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71434-5。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职员。委托代理人:韦伟英,职员。被执行人:广西安石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1栋写字楼31层3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84590-5。法定代表人:陈小燕。被执行人:刘裕,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覃耀宗,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陈小莲,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方招林,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陈小燕,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安石众商贸有限公司、刘裕、覃耀宗、陈小莲、方招林、陈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安石众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支付利息,被执行人陈小莲、陈小燕、方招林、刘裕、覃耀宗对广西安石众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594元和执行费91484.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以(2017)桂0122执21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莲所有的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紫罗兰庄园××号楼××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小莲所有的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紫罗兰庄园××号楼××号房产房产(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