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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执1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与何春英廖守仁等买卖合同纠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何春英,廖守仁,重庆谷唯物资有限公司,谷虹,谷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1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16号3幢1-38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44861。法定代表人:任厚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春英,女性,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廖守仁,男性,汉族,1963年0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谷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55405-4。法定代表人:谷剑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谷虹,女性,汉族,1967年0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谷剑伟,男性,汉族,1975年0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春英、廖守仁、重庆谷唯物资有限公司、谷剑伟、谷虹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4执12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委托重庆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谷剑伟、何春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18号5栋4-3号房屋。2017年6月23日,买受人任丽(身份证号码:510203197806080428)以56.6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18号5栋4-3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任丽所有。上述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任丽时起转移。二、将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18号5栋4-3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买受人任丽名下。任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三、注销被执行人持有的102房地证2006字第02886号产权证。四、注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18号5栋4-3号房屋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正勇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远赵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