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费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京达宏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达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费55号被执行人南京达宏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4979-4,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碌州东路19号天润城第八街区029幢1单元502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商字第3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0元,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29日移送执行,本院2017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京达宏建材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600元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彰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正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