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艳力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力,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92号之一原告:马艳力,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回族,现住邯郸市邱县。被告:高辉,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县,现住址不详。马艳力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马艳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马艳力负担。审 判 员 陈英军人民陪审员 刘华强人民陪审员 郭敬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