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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艳力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力,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92号之一原告:马艳力,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回族,现住邯郸市邱县。被告:高辉,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县,现住址不详。马艳力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马艳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马艳力负担。审 判 员  陈英军人民陪审员  刘华强人民陪审员  郭敬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