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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康宁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康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东民村。法定代表人:田树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盛,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宁,男,1987年5月2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坤,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敏审 判 员  赵梦辉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家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