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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新龙不锈钢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新龙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行初46号起诉人六安市新龙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2017年6月28日,本院收到六安市新龙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2017年3月3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2、依法确认《六安市裕安区“退城进园”佛子岭路北片企业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三种行为,“公告”和“通知”的行为,不包括在该范围内。同时,本案起诉人提起诉讼所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也只是政府部门将拟征收的土地和房屋的用途、范围、征收标准等予以公示,系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六安市新龙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 莉审判员 文士祥审判员 卫平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戚志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