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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润泽、薛刚等与高晓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润泽,薛刚,高晓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993号原告:武润泽,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薛刚,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高晓燕,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武润泽、薛刚与被告高晓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武润泽、薛刚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润泽、薛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润泽、薛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按件收取100元,由武润泽、薛刚负担。审 判 长  魏协军审 判 员  武占良人民陪审员  王凤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