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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恢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孙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恢2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树夼李家村。法定代表人:谭维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芬,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X号附X号内X号。被执行人:孙智杰,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海阳市里店镇上庄村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孙智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099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3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16)鲁0691执恢271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孙智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据(2016)鲁0691执恢2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智杰所有的位于海阳市里店镇东上庄村房产(产权证号:XXXX,面积:XX平方米)一处,查封日期于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因该房产系农村宅基地住房且面积较小,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进行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孙智杰下落不明,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