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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俊与佟海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佟海鹏,马丽,张雪岩,王晓义,金成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赵俊,女,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佟海鹏,男,汉族,1980年7月30日生。被执行人:马丽,女,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雪岩,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被执行人:王晓义,男,汉族,1979年6月6日生。被执行人:金成勋,男,朝鲜族,1990年7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赵俊与佟海鹏,马丽,张雪岩,王晓义,金成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凡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