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齐与被告林永久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齐,林永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1719号原告梁齐。被告林永久。原告梁齐与被告林永久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永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梁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1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1个月全额还款,并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借条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永久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林永久向原告梁齐借款21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2月8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在此合同签订地的龙凤区人民法院解决。林永久另为原告出具了收到21万元的收条。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未向原告清偿过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照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永久欠原告梁齐借款的事实,有被告林永久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林永久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到庭,亦未举证证实曾偿还过涉案借款,故原告要求就涉案借款中的部分款项9万元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永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国亚借款9万元。如果被告林永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林永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庵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宇桐附:本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