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荀海瑞申请执行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承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海瑞,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荀海瑞,女,1957年3月13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原卢氏县城关镇东街村组)。法定代表人李新乐,主任。荀海瑞申请执行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承包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卢民五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财产价款16518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23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氏县城关镇南新村居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519号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