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蔡六仔、胡根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六仔,胡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蔡六仔,男,汉族,1939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根生,男,汉族,1952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六仔与被执行人胡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根生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根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7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先宝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