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甄方针与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方针,李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20号原告:甄方针,女,汉族,1952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永杰,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方针与被告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方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方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方针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