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长杰与梁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杰,梁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651号申请人:陈长杰。委托代理人:高巍,系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明。委托代理人:李承效,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长杰诉被告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申请人陈长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明银行账户存款239481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申请人陈长杰名下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159900110101243063保单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长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明银行账户存款239481元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17元,由申请人陈长杰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