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任张敏、叶学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张敏,叶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任张敏,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陈晋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若壮,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学伟,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任张敏与被执行人叶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叶学伟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学伟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已查封叶学伟所有的海马牌小型轿车一部,车牌号:闽A×××××,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叶学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