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燕与朱大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朱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燕,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朱大明,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大明名下位于本市雨山区某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