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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燕与朱大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朱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燕,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朱大明,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大明名下位于本市雨山区某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