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242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步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云,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华,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