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287号原告:刘志勇,男,汉族,农民。被告:教伟,男,汉族,农民。原告刘志勇与被告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5日被告因拖欠原告2013年地租款一事向原告出具欠款6,000元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年底被告卖完粮付清。但2015年年底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5日被��为出具欠地租6,000元欠条一份,约定年底卖完粮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地租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实,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期限给付租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教伟给付原告刘志勇地租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教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慧红 微信公众号“”